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新**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新**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属自愿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