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赵**、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长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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