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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郑楠楠李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郑**、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郑**、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二被告因生意需要多次借原告款共计745000元,2011年11月二被告返还原告20万,下余借款545000元未予偿还,2013年7月,原告急需用款催要被告尽快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因此请求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45000元。2、二被告承担自2013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郑**辩称,对原告起诉金额无异议,不是不想还款,而是现实非常困难,还款压力大,实在是没有能力。

被告李**称,对原告起诉金额无异议,现在也很困难,因其他债务还在执行工资,只要有钱肯定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0日、2009年7月20日、2010年5月26日、2010年11月11日、2012年5月15日,被告郑**、李*以家庭生产经营需要为由,先后五次向原告借款,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五张,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五次借款共计745000元。2011年11月二被告偿还原告20万元,下余借款545000元未予偿还。2013年7月,原告急需用款催要被告尽快还款,而被告以困难为由未予还款,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郑**、李*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2年7月协议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郑**、李*对下欠原告李**借款545000元未予偿还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545000元的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二被告主张,2013年7月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未予偿还,原告要求二被告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催告后利息损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郑**、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借款545000元及该款利息(自2013年7月1日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被告郑**、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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