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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告濮阳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传诉被告濮阳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传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为47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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