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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与濮阳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谷*涛诉被告濮阳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谷*涛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谷**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为48元,由原告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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