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濮阳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以双方庭下正在协商为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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