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周**、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退还原告赵*五千零八十五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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