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裴**与被上诉人浚县卫**居民委员会、王**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浚县卫溪街**民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2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浚民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裴**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5)浚民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