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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娄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娄某某、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9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又以对原审判决内容达成履行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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