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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扶沟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扶沟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李

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行为不损

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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