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偃师市伟业钢管厂、洛阳**有限公司、洛阳东**限公司、刘**、张**、刘**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鑫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鑫**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