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王**为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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