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卢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法庭调解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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