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焉**限公司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焉耆**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焉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90.5元,案件邮寄送达费120元,合计1010.5元,由原告焉**限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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