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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中原乾**有限公司诉新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新中原乾**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新中原乾**有限公司以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于2016年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新中原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新中原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新中原乾**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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