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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被上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段**与被申请人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14)郑**终字第18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段**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段**是本案利害关系人,段**支付的2000元应当返还。因此,本案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请求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美公司辩称:段亦*并未与我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联营合同》和双方是沃**司和上海**展公司,段亦*无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段亦*起诉沃**司要求结算货款,但所提交的《联营合同》中合同双方为沃**司和上海云**限公司。另外,段亦*提交的其他证明自己主张的销售单、收据等材料也显示客户为上海**展公司,而段亦*为代理人。因此,段亦*并不是买卖合同的双方之一,以个人名义作为原告起诉沃**司主体不适格。如上海**展公司认为与沃**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需向人民法院起诉,应以上海**展公司的主体参与诉讼。

综上,段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段亦*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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