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限公司与被告大江重工(焦**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正**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正**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4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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