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博爱县**出版局、博爱县**输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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