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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