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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新房诉熊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新房诉被告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6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新房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5年3月12日,原告马新房经其侄儿韩**介绍跟被告熊*打工,口头约定月工资5000元。之后,被告于2015年12月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马新房工资壹仟陆佰陆拾肆元整(1664元),11月1日还。u0026rdquo;被告签字确认。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招标工程单位未给工资为由拒付原告。原告于2016年1月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马新房跟随被告熊*干铁塔工程,被告熊*给原告出具了工资款欠条,被告熊*应按工资欠条载明的工资数额1664元及时支付工资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166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新房工资款166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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