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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为与被告宋**、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5年7月25日,被告宋**向原告王*借款366000元,并写下借据:今欠王*叁拾六万六仟元整﹙366000元整﹚。原告王*多次向被告宋**、刘**催要,二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66000元,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宋**、刘**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原告王*和被告宋**合伙做建筑工程,后来双方发生矛盾不再合作,经双方结算,被告宋**欠原告王*366000元,于2015年7月25日,被告宋**为原告王*出具借据一份。被告刘**和被告宋**系夫妻关系。经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王*提供的借条,二被告的结婚登记表及原告代理人当庭陈述有效证据相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诉称宋**欠原告钱款366000元,提供有宋**出具的借条,宋**、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王*此诉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此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欠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此借款经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返还,对原告王*要求被告宋**、刘**归还366000元欠款并由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宋**、刘**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给原告王*欠款人民币366000元,二被告对此欠款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0元,保全费2350元,由被告宋**、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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