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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1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担任审判长,法官宋*、法官龚**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于2016年3月17日以服从一审法院裁定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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