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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诉河南赊**有限公司、河南**限公司、钱**、金华兴、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与被告河南赊**有限公司、河南**限公司、钱**、金华兴、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3年5月,原被告共同成立河南赊**有限公司开发“温州商贸城”项目。2009年8月12日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按各股东的投资、收益总额分房销售收款。原告分得34套房的价款,按当时定价共计976万元,并从2009年10月1日起按月息1分5计算利息,至付清为止,在公司陆续支付给原告部分款项后,至今还欠441.73万元及部分利息未还。故具状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应得款项441.734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程序已经终结,该公司已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40元,退还给原告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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