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五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为2187.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