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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龙诉称,2012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在郑州签署了一份物流运输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张**驾驶豫G×××××号货车,负责将一批婴儿纸尿裤(共计807件)运送到位于河南省长垣县武邱乡马占村的一个名叫马省委的人(原告的一位客户),双方还约定了运费以及付款方式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被告张**在原告存放货物的仓库中,点清货物数量并确认无误后将该批货物装车运走。但是,当该批货物运送到客户马省委处时,客户经过清点并确认货物少了140件,价值30240元。事件发生后,原告客户要求原告对其进行赔偿,并向货物的生产厂家进行了投诉,货物的生产厂家要求原告限期将此事妥善解决,扣押了原告存放在厂家的货物押金,并停止了向原告供货,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此事,但均遭到了被告的拒绝,无奈之下,原告曾于2012年12月底将被告起诉到了二**法院,当时被告进行了出庭应诉,法院当时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被告当时提出:要求原告给其三个月的时间,让其与客户马省委进行协调,以解决此事,于是,原告便向法院撤回了起诉。但是,三个月期限早已经过去,至今被告都没有去协调解决此事,甚至开始不接听原告的电话。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3024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被告张**承运原告的货物纸尿裤一批,计807件,运送至河南省长垣县武邱乡马占村马省委处。协议签订后,被告张**将该批货物装车运输。后该批货物运送到马省委处时,经过清点并确认货物缺少140件,经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纸尿裤每件价值216元。

以上事实有协议书、货物数量记录、销售发货单、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承运原告的货物纸尿裤一批,双方之间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货物交付被告后,被告负有将承运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本案中该批货物运送到马省委处时,经过清点并确认货物缺少140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被告应对运输货物的缺失承担责任,原告起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货物损失302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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