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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召诉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不服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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