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不服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郑*与金源、舞钢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中牟农**司刘集支行与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中牟农**司刘集支行与刘**、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高**、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浙商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判决书
原告河南中牟**有限公司刘集支行诉被告牛**、牛铁岭、牛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