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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中牟**有限公司刘集支行诉被告牛**、牛铁岭、牛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牟**有限公司刘集支行诉被告牛**、牛铁岭、牛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牟**有限公司刘集支行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牟农**司刘集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中牟**有限公司刘集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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