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强、齐**与被告张**、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时强、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时强、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时强、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时强、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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