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新乡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森**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50元,减半收取42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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