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刘*(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因工作原因,于2015年7月6日变更由代理审判员熊**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袁**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原告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酗酒,一周基本上要大醉一次,醉了就发酒疯,有时还当着朋友的面,有一次被告因为发酒疯差点进派出所。现在每天晚上半夜回家都是躲在卧室喝二瓶酒。被告还夜不归宿,不顾家,且对原告的父母关系也不好,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两人三天两头吵架。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子女。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的证据有:结婚证二本,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原告所称的两人相识、结婚等都是事实,但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好的,结婚一年来,被告从没有打过原告,夫妻之间基本上不吵架。被告是因为工作的原因需要出差,并不是夜不归宿。被告只是偶尔喝酒,但不酗酒,发酒疯那次被告是故意的,因为那次同事叫其去玩,当时被告带原告一起去,但原告在吃饭前就与其吵了一架,吃饭时很不配合,所以其借酒发了点脾气。被告对原告父母很孝敬,和父母关系不错。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还是好的,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采信规则,确认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

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4月3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5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只要双方以家庭利益为重,相互加强沟通与理解,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姚*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民法院,帐号:12×××68】。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