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闵*、邓**、中国建**有限公司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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