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中**州黄河路支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上诉人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