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开封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开封好**有限公司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通知第二条、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开封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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