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超诉被告**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冯**与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某某、遂**平中学、遂平县**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龚**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刘*物权保护纠纷二审判决书
成都雷**限公司与武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国太平洋**乡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长垣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张**与长垣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