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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长垣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长垣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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