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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大商**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以下简称大商电器建设路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委托代理人雷露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9月27日下午在大商电器购买商品后,销售员告诉可以参加抽奖,原告随即到总服务台领取了抽奖券,下午四点开奖主持人让在场的女同志抽取了奖箱内的一张副券,主持人当场念出了中奖号码为0001095中奖,同时进行了公布。中奖号码与原告持有的号码一致。原告要求兑奖,主持人将原告的中奖联、身份证、发票一并做了复印,随后说“你先回去吧,过两天我们电话通知你再来领奖”。后来被告没有通知,原告到该商场协商,被告称奖券上有瑕疵不能兑换,后经建设路工商所协调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交付32英寸海尔牌液晶电视1台(或者等价值146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享有抽奖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原告的抽奖券被抽中时背面有透明胶带,因有标记,不符合被告的抽奖活动规则,故原告无中奖资格,原、被告之间仍是射幸合同关系,被告无义务向原告交付奖品。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大商电器2014年十一国庆期间做促销活动(“金九银十”大冲关活动),第一阶段:2014年9月19日-9月30日;第二阶段:2014年10月1日-10月7日;第三阶段:2014年10月8日-10月31日。夜卖场当天购物顾客,单品500元以上可获得抽奖券1张,1500元以上可获得抽奖券2张,3000元以上可获得抽奖券3张且单张发票最高限领3张,夜卖当天20:00点开奖。一等奖1名32寸液晶电视1台,二等奖2名高档电炒锅1台,三等奖3名高档进口美健产品1部。中奖奖品不可兑换现金,不能折现,抽奖过程中,要求现场答到,喊号三遍过后未应答顾客视为自动弃权,中奖顾客需携带个人身份证及购物发票领取奖品,中奖顾客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奖券不得涂改、缺损、做标记,否则视为无效,取消中奖资格,如被抽中,则视为无效,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大商电器所有。

2014年9月27日,原告马*超在大商电器建设路店购买了荣事达电饭煲一台,价值159元。凭发票领取了抽奖券,发票号为37139330。原告马*超领取抽奖券后将抽奖券副券投入到了抽奖箱内,并参加当天的抽奖活动,抽奖活动由被告工作人员孟*组织、主持,现场由一名女同志上台抽出一张奖券,中奖者即为原告马*超,中奖后,被告工作人员将该中奖号码在现场的海报上予以公示。按照活动规则,原告应得到32英寸清华同方液晶电视一台(被告陈述称价值1199元)。但随后,被告以抽到的奖券副券有透明粘带为由拒绝兑奖。双方发生纠纷后经工商所调解未果起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庭审中,原告陈述称除奖券副券字迹由被告工作人员填写外,自己没有参与抽奖的过程。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购物发票、奖券顾客留存联、副券、活动方案、证人孟*的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在被告大商电器建设路店购物,根据该店的促销活动规则,享有抽奖机会,即在中奖这一事件发生时,被告将按照规则向原告履行交付相应奖品的义务。原告所投奖券被抽中后当场进行了公示,按照规则应当获得32英寸清华同方液晶电视一台,但被告未履行交付该奖品的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辩称抽中原告奖券时发现有胶带粘贴,存在瑕疵,不符合兑换条件,本院认为奖券的粘带无法认定系由原告所为,且在抽中后由被告当场予以公示,被告的合同义务已当场确定,再以存在瑕疵不予兑换,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大商**器建设路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交付32英寸清华同方液晶电视一台。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大商**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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