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贾**诉被告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由审判员王**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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