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三终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申请再审称:1,《合作盖房协议》已被认定无效,但原审判决赔偿损失却是依据合同内容有效进行的,系明显错误;2,原审认定申请人对协议的无效存在主要过错及被申请人存在信赖利益损失缺乏事实依据;3,原审查明事实不清,计算损失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已作评判,且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