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为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2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张**,原审被告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29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40元,退还上诉人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