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索买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索买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欠款3047.40元;2、依法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自原告起诉之日到被告付清原告工资欠款本金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索买成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在被告索买成的工地为其提供劳务,2000年2月4日被告索买成给原告李**出具工资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实付(李**)500元,下欠工资3047.40元,叁仟零肆拾柒元肆角整。被告索买成至今未给付原告李**剩余工资款3047.4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资欠条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综合全案情况,均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李**为被告索买成提供劳务,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原告剩余工资款3047.4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自原告起诉之日到被告付清原告工资欠款本金之日止)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索买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工资3047.40元;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索买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