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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