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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管理所与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氏县房地产管理所与被上诉人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氏县房地产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高*、刘**,被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4月14日,原告卢氏**管理所与被告陈**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卢氏**管理所将其位于县城北大街7号商住楼一层由南向北第14间营业房,以竞租的方式出租给被告陈**,被告陈**取得租赁权;期限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年租金18000元,2009年4月30日前交清第一年租金、2010年4月30日前交清第二年租金。原告卢氏**管理所与被告陈**分别在合同上盖章、签名。2009年4月14日、2011年12月20日,被告陈**向原告卢氏**管理所交纳押金10万元及二年租金36000元。被告陈**开始使用该房。后原告起诉。

另查明:1、2006年,卢氏县城北大街进行拆迁。2007年2月7日,卢氏县**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被告陈**将其房屋44.78平方米与卢氏县**责任公司进行产权调换,取得县城北大街7号商住楼北起一单元二层北房屋一套。2、卢氏县**责任公司于2007年6月26日、7月12日取得县城北大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2007年12月20日,原告卢氏县房地产管理所与卢氏县**责任公司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房屋、附属物土地与卢氏县**责任公司进行产权调换,原告应得房屋部分未填写。4、原告卢氏县房地产管理所与卢氏县**责任公司双方就原告应得多少平方米的房屋未结算。5、争议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卢氏**管理所将争议房屋以竞拍的方式租赁给被告陈**,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因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争议房屋有所有权,故双方所签协议无效。本案中,取得争议房屋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是案外人卢氏县**责任公司,而非原告卢氏**管理所。故原告卢氏**管理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卢氏**管理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卢氏**管理所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卢**地产管理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进行判决是不当的。本案中上诉人提供有原产权证,不涉及房屋的转让、变更、消灭等问题;最**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是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问题,本案所涉及的房屋以裕**司的名义统一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非为无证房屋。(二)退一步说,即使是无效合同,按照最**法院《关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也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综上,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支付租金72000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辩称:2006年,卢氏县人民政府以卢氏**有限公司为依托组建卢氏县南北大街拆迁指挥部。当时群众阻力颇大,为使拆迁工作尽快开展,指挥部私下给我们承诺,让我们带头拆迁,新房竣工后给我们带头拆迁的住户每户解决一间门面房。后新楼建成后,为了兑现承诺,指挥部又与我们协商,让我们以高价把房屋承租,先占住门面房,待日后再为我们办理产权手续。上诉人根本不是房屋产权人,在我们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签订了租赁合同。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和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被上诉人占有的位于卢氏县城关镇北大街7号商住楼一层由南向北第14间营业房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该营业房所在的商住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示建设单位为卢氏**有限公司,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接受了卢氏**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对外出租,因此上诉人对该房屋并不享有对外出租的权利,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系无权处分行为,且该租赁合同约定的二年期限早已经过,故上诉人上诉要求被上诉人支付72000元租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上诉人卢氏县房地产管理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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