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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依法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甲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具状诉称: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子女,被告不能善尽家庭抚养义务,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在原告生病后不管不问,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状态。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两个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很好,也未长期分居。原告提出离婚理由不充分,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李*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李*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家务琐事生气夫妻产生矛盾,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与被告李*甲结婚多年并生育有孩子,虽然在后来的婚姻生活中原、被告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稳定,仍应给予原、被告一个感情恢复期,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

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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