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胡**、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任审判,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二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12月12日,被告胡**因做生意向我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由被告李*担保,二被告均在借据上签字。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两被告归还3万元后,余款以无钱为由迟迟不予返还。请求判令被告胡**偿还我借款5万元,被告李*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告起诉的债务属实,所述事实属实,我同意原告的诉请,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胡李广未答辩。

根据原告诉请,本案需要查明的事实为:被告胡**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5万元借贷关系。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

1、借条一份。证明借款及担保事实成立。2、证人证言两份。证明借款、担保事实成立及原告向二被告主张权利的事实。

被告李*对原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胡李广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

被告胡**、李*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被告李*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依据有效证据及法庭调查情况,本案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12日,被告胡**以做生意为由借原告张**现金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双方未约定利息。被告胡**为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李*在借据上签字摁有手印同意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胡**偿还了原告3万元借款,下余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胡**向原告张**借款并写有借据,该借款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相关主张成立,应予支持。因原告认可被告胡**已偿还借款3万元,故被告胡**应当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

被告李*为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与原告间成立连带保证关系,被告李*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胡李广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借款本金5万元;

二、被告李*对上述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胡**、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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