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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又以已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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