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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韩*使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7元,减半收取1413.5元,由上诉人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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