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审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原告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国网河南**电公司与伊川县**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新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闫黑子与新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某某盗窃刑事裁定书
石**与李**、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韩*使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州工**有限公司与山东黄**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戴**、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工商**开封分行与开封市揽**贸有限公司、李**、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