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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戴**、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戴新刚、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戴新刚、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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