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张**、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7元,减半收取115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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