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张**与张**、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西继迅**有限公司诉被告特克斯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磊诉被告赵**、范**、河南**有限公司、长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州工**有限公司与山东黄**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西继迅**有限公司诉被告兰陵开**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洛阳**限公司、河南**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张**、付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河南**有限公司、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秋*与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